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或判決,上面除了欠的錢,還多了一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催收電話裡又說要加律師費、手續費。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這些錢到底是誰該出?會不會越滾越多?這篇把裁判費、執行費、律師費三種錢分開講,各是什麼、怎麼算、最後由誰負擔,用 30 萬元的例子算給你看,再教你核對對方開出來的費用合不合理。

一、先講結論:法院收的錢多半是輸的人出,律師費原則各付各的
一句話記住:法院收的費用(裁判費、執行費),通常由輸的那一方負擔,而欠錢的案件多半是債務人輸;請律師的費用,原則上各自負擔。所以被告、被執行之後,債務會多出幾千元的法院費用,但不會因此多出一筆「對方的律師費」,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
另一個重點:你繳進去的錢先補費用、再補利息、最後才減本金,所以程序走越多,繳了錢越感覺本金沒少。第七段會講。
二、先分清楚三種錢
- 裁判費:法院「受理案件」收的規費。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本票裁定、聲請調解,各有不同的收費標準。
- 執行費:法院「幫債權人拿錢」收的規費。對方拿到判決或裁定之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會按金額收。執行過程中的鑑價費、登報費、拖吊保管費這類必要支出,也算執行費用。
- 律師費:對方請律師的錢,付給律師事務所,不是付給法院。
催收常把三種錢混成一包「費用」報給你,核對的第一步就是把它們拆開。
三、裁判費怎麼算:走哪一條路,差很多
債權人要你還錢有幾種走法,裁判費差距不小(以下都是法定標準):
- 聲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一件 500 元,不分金額。銀行卡債、信貸最常走這條,因為便宜又快。收到之後要在 20 天內異議,詳見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 聲請本票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按金額分級,未滿 10 萬元 500 元、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 1,000 萬元 2,000 元。融資公司、民間借款常走這條,見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 直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訴訟標的金額 10 萬元以下的部分收 1,000 元,超過 10 萬元到 100 萬元的部分每 1 萬元收 100 元,超過 100 萬元到 1,000 萬元的部分每 1 萬元收 90 元,不滿 1 萬元的零頭以 1 萬元計算。
- 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未滿 10 萬元免費,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1,000 元。調解不成立後 30 天內起訴,調解費可以抵裁判費。
用 30 萬元的卡債來算:支付命令 500 元;本票裁定 1,000 元;直接起訴是 10 萬元以下部分 1,000 元,加上超過的 20 萬元每 1 萬元 100 元共 2,000 元,合計 3,000 元。同樣 30 萬元,走支付命令和走起訴差了 2,500 元。
四、裁判費誰出:原則是輸的人出,和解可以談
裁判費是提告的人先繳,案件結束後依結果分配。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訴訟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欠錢的案件多半是債務人敗訴,判決書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後跟本金、利息一起向你收。
三種常見的變化:
- 一部分贏、一部分輸:例如法院認定利息算多了。依第 79 條,法院可以按比例分擔或命一方負擔。所以收到起訴狀要核對金額、要出庭,見收到法院起訴狀、調解通知怎麼辦。
- 在法院和解:依第 84 條,費用原則各自負擔,除非另有約定;和解成立後起訴的人還能在三個月內申請退回該審級三分之二的裁判費。和解能退錢,是談分期時的籌碼。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程序費用原則由聲請人負擔,但有相對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務上多半裁定「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也就是債務人出。
五、執行費怎麼算:約 0.7%,債權人先墊、從執行所得扣回
對方拿到確定的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之後,下一步是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會收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執行標的金額未滿 5,000 元免徵,5,000 元以上每 100 元收 7 角,換算大約是執行金額的 0.7%。30 萬元的債務,執行費約 2,100 元;50 萬元約 3,500 元;100 萬元約 7,000 元。
誰出?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執行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與執行的債權同時收取;法院可以先命債權人預納。白話講:債權人先墊,之後從你被扣的薪水或被拍賣的財產價金裡,連本帶費用一起收回。鑑價費、登報費、車子被拖走後的拖吊保管費這些必要支出,也在同樣的範圍。
另一種情況:債權人聲請執行,但查不到你名下有財產,法院會直接核發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3,這時執行費只收 1,000 元;日後拿憑證再聲請、仍查無財產再發憑證,不再收費;真的執行到財產時才補收差額。拿債權憑證對債權人來說成本很低,這也是銀行的債很難拖掉的原因之一,見欠錢多久不用還?債務時效 15 年沒那麼簡單。
六、律師費:原則各付各的,但要看契約
很多人最怕的是「銀行請律師告我,律師費是不是也要我出」。一般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第二審,律師費不算在可以要對方負擔的訴訟費用裡,原則上誰請律師誰付。只有上訴到第三審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3,第三審律師的酬金才算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且有最高額限制;欠錢的案件很少走到第三審。
但有兩個但書:
- 契約有沒有寫:有些借款契約會寫「因催收、訴訟所生的律師費由借款人負擔」。這種條款在個案中可能被認可,所以收到請款先翻契約;對方也應該拿得出實際支出的證明,而不是開一個整數。
- 律師函不等於律師費:對方寄律師函、存證信函催告,那是對方自己的催收成本,原則上由寄的人付。律師函本身也沒有強制力,怎麼回應見被委外催收、討債公司找上門怎麼辦。
你自己要不要請律師也是選擇。金額不大的案件很多人自己出庭、自己寫答辯狀;需要幫助又負擔不起的人,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條件。
七、繳進去的錢先抵費用:為什麼本金一直沒少
依民法第 323 條,清償人提出的給付,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才抵充本金。白話講:你繳的每一筆錢,會先去補裁判費、執行費這些費用,再補利息,剩下的才減本金。
結論很實際:程序走越多、拖越久,繳的錢越多是在付費用和利息。同一筆 30 萬元的債,在催收階段談分期,法院費用是零;拖到被告、被執行,光法院費用就可能多出三、五千元,再加上這段期間的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能在前面談,就不要等到後面。
八、對方開的費用合不合理,三步核對
- 把費用拆開看:要求對方提供明細,把本金、利息、違約金、裁判費、執行費、其他費用分開列。只給一個總數的,先別急著付。
- 法院收的,對文件:裁判費、執行費有法定標準,會寫在判決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執行命令上,自己照第三、第五段算一次,對不上就問。
- 對方自己開的,要依據:律師費、手續費、催收費這類項目,請對方說明是契約哪一條、提供實際支出的憑證。拿不出來的,可以書面要求說明;用這些費用恐嚇、騷擾的,保留證據並申訴。
九、改走協商或更生,要花多少錢
已經繳不動的人,與其等著被告、被執行再多付一層費用,不如評估正式的處理方式:
- 前置協商:透過最大債權銀行跟所有銀行一起談,不經法院,沒有裁判費,程序本身不收費;要留意的是代辦收費,那是另一回事。條件與流程見前置協商是什麼。
- 更生、清算:向法院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聲請費 1,000 元;郵務送達費原則不另收,超過聲請費的部分依實際支出計算;法院也可以要求先預繳程序的必要費用,逾期沒繳可能被駁回。
這些費用都是固定的小額,目的是把債務整體解決。哪一條路適合你,依個案而定,建議先做整體評估。
十、最後的但書
本文的金額是法律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含個案的雜費與利息,也不是對任何結果的承諾。費用由誰負擔、契約條款有沒有效,最終由法院依個案認定。收到費用請款,先拆開、先核對、再決定要不要付;有爭議的部分建議找專業人員評估,不要因為一句「不付就加律師費」就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