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被法院扣三分之一,最多人問的是:「三分之一到底用哪個數字算?」底薪、應領、實領差很多;發年終那個月,會不會整筆被拿走?這篇把計算基準、生活底線、法院可以調整的情況,一次講清楚。

一、扣薪是怎麼來的:法院寄給公司的一張命令
債權人先拿到法院的正式文件,例如確定的支付命令、判決或本票裁定,再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到你在哪家公司上班,就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發一張扣押命令給公司:「這個人薪水的某一部分,先不要給他。」接著再下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讓公司把扣下來的錢交給債權人。
重點是:這張命令是連續的。依第 115 條之 1 第 1 項,效力及於扣押之後每一期應領和增加的薪水,一張命令扣到欠款加執行費用還完,或扣到你離職為止。
二、三分之一的法源:「各期給付數額」
很多人以為三分之一是「習慣」,其實是明文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寫得很清楚:對下面兩種債權發扣押命令的範圍,不得超過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
- 自然人因為提供勞務而拿到的繼續性報酬,就是上班族的薪水、工資。
- 以維持債務人或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的繼續性給付,例如定期領的扶養費、年金。
這是民國 108 年修法才明定的,依司法院當時的新聞稿,目的是把實務上「酌留三分之二」的做法寫進法律,並留給法院調整空間。
三、底薪、應領、實領:到底用哪個算?
條文只寫「各期給付數額」,沒有寫「底薪」或「實領」。實務上,法院發給公司的扣押命令多半寫的是「每月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所以常見的算法是:用扣掉勞健保費、所得稅之前的應領全薪來算三分之一,而不是你戶頭實際收到的數字。
舉個例子(純粹示範,數字簡化):
- 應領全薪 36,000 元,公司代扣勞健保與稅之後,實領 33,000 元。
- 扣薪上限 = 36,000 ÷ 3 = 12,000 元,不是 33,000 ÷ 3 = 11,000 元。
- 所以每月入帳大約是 33,000 - 12,000 = 21,000 元。
理由是:公司代扣的勞健保、稅金本身也是「其他債權人」的請求,不能先扣完再算三分之一。不過這是實務做法,不是法條逐字規定;法院命令的文字、公司回報的數字都可能不同,實際怎麼算以你收到的命令為準。
四、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算不算?
這是最多人問的。答案分兩層:
1. 會不會被扣?多半會
執行命令通常不會只寫「薪水」,而是把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紅利、津貼一起列進去。也有法院裁定認為,判斷標準是「這筆錢是不是因為工作而拿到的報酬」,只要有勞務對價,不管叫什麼名字,都算繼續性報酬。加班費是多做工才拿到的錢,一般也算在內。
2. 會不會整筆被拿走?原則上不會
既然這些獎金被當成「報酬」來看,那三分之一的限制也一起適用。所以發年終那個月,被扣的金額會變多(因為那一期的給付數額變大),但原則上還是只扣三分之一,不是整筆年終都被收走。
有人會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來爭,因為它把年終獎金、節金列為「非經常性給與」。但那是勞動法上算平均工資、資遣費的定義,跟強制執行上「能不能扣、扣多少」是兩套判斷。這部分仍可能因個案與承辦法院而不同。
五、三分之一不是死線:法院可以調,但要留生活費
第 115 條之 1 第 3 項給了法院調整的權力: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和其他情事,認為有失公平時,可以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這句話有兩個方向:
- 往上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曾在一件聲明異議決定中,認定一位每月薪資合計 21 萬多元、欠繳高額稅款的醫師,可以不受三分之一限制,每月扣押 13 萬多元,因為留下的金額已遠超過法定生活所必需。
- 往下調:反過來,薪水只有三萬出頭,扣掉三分之一後要養小孩、付房租真的過不下去,也可以向執行法院說明,請求少扣。准不准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那「生活費用」最少是多少?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3 項給了一個基準:以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計算,還要考慮你的其他財產;有依法扶養的家人,再按扶養義務的比例加算。依司法院公布的 115 年一覽表,未扶養他人時:
- 臺灣省(含臺南市):最低生活費 15,515 元,1.2 倍為 18,618 元
- 臺北市:20,744 元 → 24,893 元
- 新北市:17,750 元 → 21,300 元
- 桃園市:17,186 元 → 20,623 元
- 臺中市:16,431 元 → 19,717 元
- 高雄市:16,970 元 → 20,364 元
要誠實說明:薪資扣押的主要規則仍是第 115 條之 1 的三分之一,第 122 條直接保護的是社會保險給付與對第三人的債權,但法院判斷「有沒有留夠生活費」時,通常就參考這個 1.2 倍。第 122 條第 1 項也明定,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完全不得強制執行。其他不能被拿走的財產,可看欠債會被拿走所有財產嗎?可以保留的底線。
六、公司收到命令會怎麼做?離職了怎麼辦?
公司是法律上的「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公司若對薪資債權或數額有爭議(例如你已離職、金額跟命令寫的不同),要在收到命令後十日內書面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既不異議也不照辦,債權人可以聲請直接對公司強制執行。所以公司通常會照辦,不是跟你過不去。
離職後,原本的命令對舊公司就沒東西可扣;債權人要再查到新工作,重新聲請。但換工作不會讓債務消失,執行名義還在。存款被扣押是另一套程序,可看帳戶被凍結、存款被扣走怎麼辦。
七、覺得扣太多、算錯了:三個步驟
- 先核對命令:看清楚案號、債權金額、扣押範圍怎麼寫(三分之一還是法院另訂的數額),再對照薪資單上實際扣的金額。
- 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對執行法院的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可以在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不服裁定還可以抗告。但聲明異議不會讓執行自動停止。要附薪資單、戶籍謄本、扶養證明、租約、醫療單據,具體說明為什麼過不下去。聲明異議跟其他救濟管道的差別,見強制執行可以喊停嗎。
- 評估整體解法:不只一家債權人時,單靠異議只是減一點,債務不會變少。要看整體能不能走前置協商或更生,更生程序進行後,有機會讓原本的扣薪停止、改照方案還款。具體做法見薪水被強制執行扣三分之一,還有救嗎。
八、三個常見誤解
- 誤解一:「公司用實領算,扣比較少,對我比較好。」 如果命令寫的是應領薪資,短少的部分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之後還是會被追討,反而拖長。
- 誤解二:「年終獎金不是工資,不能扣。」 那是勞動法上的定義。執行實務多半把年終、績效獎金列進扣押範圍,但同樣只扣三分之一。
- 誤解三:「只要我聲明異議,扣薪就會先停。」 不會。第 12 條明文規定強制執行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要真正讓扣薪停下來,通常要靠更生程序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
九、最後的但書
本文引用的是條文的原則性規定與實務常見做法。用哪個數字算、獎金算不算、比例要不要調、生活費留多少,最終都由執行法院依個案認定。已經收到扣押命令,建議先把文件、薪資單、家庭支出整理好,越早評估、可以守住的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