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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期間換工作、加薪要通報嗎?收入變多變少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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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期間換工作、加薪要通報嗎?收入變多變少各怎麼處理|情境示意

更生方案要走六年、最長八年,這麼長的時間裡,換工作、被減薪、加薪、領年終、接副業,幾乎每個人都會遇到。最常見的問題就是:「這些事要不要跟法院講?不講會不會出事?」答案要看你現在在哪個階段。這篇把「聲請中」和「認可後」分開講,再把收入變少、收入變多、換工作三種情況各自該做什麼,用白話一次講清楚。

更生期間換工作、收入變多變少要不要通報整理圖
本篇重點,一張圖看懂

一、先分階段:法院還沒認可,跟已經認可,規則完全不同

更生其實有兩段。第一段是「聲請中」,從你遞狀到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為止;第二段是「認可後」,也就是你每個月照方案繳款的那幾年。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6 條,更生程序在認可裁定確定時就「終結」了,所以兩段的申報義務差很多。

聲請中:任何變動都要講,而且是義務

聲請更生時,依第 43 條要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寫明收入、必要支出、扶養的人。法院依第 44 條可以命你報告聲請前兩年的財產變動、補充說明;沒有選任監督人時,依第 49 條第 3 項法院還可以定期命你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開債權人會議時,依第 41 條你必須出席並回答詢問。

這個階段如果不老實,後果寫得很明白:

還有一個更實際的理由:你的月付金是用收入算出來的。依第 64 條,法院看的是方案有沒有「盡力清償」,第 64-1 條再把它量化成「可處分所得扣掉必要生活費之後,大部分有沒有拿來還」。收入變了卻不更新,等於幫自己訂一個繳不起、或被認為沒盡力的方案。方案怎麼算才會過,請看 更生方案怎樣才會被法院認可?盡力清償與 1.2 倍生活費。

📌 聲請中換工作、薪資變動、多了或少了要扶養的人、開始有副業收入,都要主動向法院更新,通常是透過補充陳述狀或更新說明書。不確定怎麼寫,問你的承辦律師或協助你的單位,不要等法院來問。

認可後:條文沒有「定期回報」這一條

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程序終結,條例裡沒有一條要求你每個月或每年主動向法院回報收入。你的義務變成一件事:照方案繳款。但不代表從此沒人管,下面幾種情況仍要主動處理,紅線也一直存在。

二、換工作本身:不用法院同意,但有兩件事要先做

條例對更生債務人沒有限制換工作、換住處,也沒有規定要法院許可。對照清算程序就看得出差別:第 89 條第 2 項規定清算的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還可以限制出境;更生沒有這一條。所以換工作本身不是問題,問題出在換工作的過程:

  1. 繳款不能斷。依第 74 條第 1 項,認可確定的更生方案就是執行名義,你沒照方案繳,債權人不用再打官司,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且可以對你的保證人、共同負擔債務的人一起執行。離職到新工作發薪之間常有一、兩個月空窗,最好在離職前先把這段期間的款項準備好。
  2. 扣款帳戶要先改。依第 67 條第 2 項,債權人是金融機構時,你可以請最大債權銀行統一收款、再分給各家。如果你是從薪轉帳戶自動轉帳繳款,換公司換了薪轉銀行,舊帳戶沒錢進來,扣款就失敗。換工作前先跟收款銀行確認繳款方式。

如果是被資遣、公司倒閉這種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先留好,後面第三段會用到。失業期間還有哪些資源可以用,請看 失業收入中斷,貸款繳不出來怎麼辦。

三、收入變少:不是「通報」就好,要「聲請」

有人以為跟法院說一聲「我薪水變少了」,法院就會幫你減月付金。不會。認可後法院不會主動盯你的收入,也不會自動調整方案,你要自己提出聲請。

法律給的工具是第 75 條第 1 項: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導致履行有困難,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第 2 項還有一個對債務人友善的推定:你的可處分所得扣掉自己和依法應扶養家人的必要生活費之後,剩下的錢連續三個月低於方案當期應繳的金額,法律就先推定你有正當理由。

所以收入變少時,正確的順序是:

  1. 先算一次:新收入減掉必要生活費,剩下的夠不夠繳當期款項。夠的話照繳,不用做什麼。
  2. 不夠的話,從第一個月就開始留資料:離職證明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新舊薪資單、存摺明細、扶養事實證明。
  3. 連續三個月不夠,或已經確定繳不起,在斷繳之前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延長、免責、轉清算三條路的要件和風險,線上已有一篇講得很細,請看 更生方案繳不出來怎麼辦?延長期限與免責一次看懂。這裡只強調一件事:自己辭職去創業、投資失利、又借新債這類情況,被認定為「可歸責於自己」的風險比較高,法院是否採信仍依個案判斷。

四、收入變多:不用上繳,但有三個但書

加薪、換到薪水更高的工作、領到年終獎金,條例沒有規定要把多出來的錢交出來,也沒有要求重算月付金。更生方案寫的是固定的清償金額和分期方式,依第 73 條,你按方案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但沒受清償的部分、還有沒申報的債權,都視為消滅。

但是,有三個但書要記住:

有餘裕想提早還完,原則上可以。依民法第 316 條,定有清償期的債務,債權人沒有反對的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可以提前清償。但更生的收款多半由統一收款銀行作業,提前清償的方式與金額怎麼認定,先跟收款銀行和承辦律師確認,不要自己隨便多匯一筆。

五、一直存在的紅線:藏錢、不實陳述

認可後雖然沒有定期回報義務,但下面這幾條在整個履行期間都有效:

要特別分清楚:認可之後才加薪,不是隱匿財產,法律沒有要你回頭重算;聲請時就有的收入故意少報,例如本來就有的副業、兼差、租金收入沒寫進說明書,那才是虛報。把財產移給家人會有什麼後果,請看 欠債後把財產移轉給家人會怎樣?撤銷權、免責與刑責一次看懂。

六、哪些情況要主動講、跟誰講

📌 一句話記住:聲請中「主動講」是義務;認可後「老實」是底線,「繳不起時主動聲請」是權利。三件事做到,更生期間的收入變動基本上不會出事。

七、最後的但書

本文整理的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民法的條文架構。每個人的更生方案內容、裁定書有沒有附加條件、法院對「不可歸責」的認定、統一收款銀行的作業方式都不同,實際該不該聲請、怎麼寫、什麼時候送,仍需依個案評估。收入變動最怕的不是變動本身,是自己猜、然後斷繳。拿不準時,先把裁定書、方案和最近三個月的收支整理出來,找人一起看一次。

更生期間收入變了,不確定要不要講?

免費諮詢、不留資料、最快 1 小時回覆。幫你看裁定書和方案有沒有附條件、算一次新收入夠不夠繳、判斷要不要聲請延長,不要自己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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