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要走六年、最長八年,這麼長的時間裡,換工作、被減薪、加薪、領年終、接副業,幾乎每個人都會遇到。最常見的問題就是:「這些事要不要跟法院講?不講會不會出事?」答案要看你現在在哪個階段。這篇把「聲請中」和「認可後」分開講,再把收入變少、收入變多、換工作三種情況各自該做什麼,用白話一次講清楚。

一、先分階段:法院還沒認可,跟已經認可,規則完全不同
更生其實有兩段。第一段是「聲請中」,從你遞狀到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為止;第二段是「認可後」,也就是你每個月照方案繳款的那幾年。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6 條,更生程序在認可裁定確定時就「終結」了,所以兩段的申報義務差很多。
聲請中:任何變動都要講,而且是義務
聲請更生時,依第 43 條要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寫明收入、必要支出、扶養的人。法院依第 44 條可以命你報告聲請前兩年的財產變動、補充說明;沒有選任監督人時,依第 49 條第 3 項法院還可以定期命你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開債權人會議時,依第 41 條你必須出席並回答詢問。
這個階段如果不老實,後果寫得很明白:
- 第 46 條第 3 款:經法院通知到場卻故意不為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件、財產變動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聲請。
- 第 56 條第 2 款:不遵守法院的裁定或命令,導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可以裁定改開始清算。
- 第 63 條第 1 項第 9 款: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情節重大,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
還有一個更實際的理由:你的月付金是用收入算出來的。依第 64 條,法院看的是方案有沒有「盡力清償」,第 64-1 條再把它量化成「可處分所得扣掉必要生活費之後,大部分有沒有拿來還」。收入變了卻不更新,等於幫自己訂一個繳不起、或被認為沒盡力的方案。方案怎麼算才會過,請看 更生方案怎樣才會被法院認可?盡力清償與 1.2 倍生活費。
認可後:條文沒有「定期回報」這一條
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程序終結,條例裡沒有一條要求你每個月或每年主動向法院回報收入。你的義務變成一件事:照方案繳款。但不代表從此沒人管,下面幾種情況仍要主動處理,紅線也一直存在。
二、換工作本身:不用法院同意,但有兩件事要先做
條例對更生債務人沒有限制換工作、換住處,也沒有規定要法院許可。對照清算程序就看得出差別:第 89 條第 2 項規定清算的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還可以限制出境;更生沒有這一條。所以換工作本身不是問題,問題出在換工作的過程:
- 繳款不能斷。依第 74 條第 1 項,認可確定的更生方案就是執行名義,你沒照方案繳,債權人不用再打官司,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且可以對你的保證人、共同負擔債務的人一起執行。離職到新工作發薪之間常有一、兩個月空窗,最好在離職前先把這段期間的款項準備好。
- 扣款帳戶要先改。依第 67 條第 2 項,債權人是金融機構時,你可以請最大債權銀行統一收款、再分給各家。如果你是從薪轉帳戶自動轉帳繳款,換公司換了薪轉銀行,舊帳戶沒錢進來,扣款就失敗。換工作前先跟收款銀行確認繳款方式。
如果是被資遣、公司倒閉這種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先留好,後面第三段會用到。失業期間還有哪些資源可以用,請看 失業收入中斷,貸款繳不出來怎麼辦。
三、收入變少:不是「通報」就好,要「聲請」
有人以為跟法院說一聲「我薪水變少了」,法院就會幫你減月付金。不會。認可後法院不會主動盯你的收入,也不會自動調整方案,你要自己提出聲請。
法律給的工具是第 75 條第 1 項: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導致履行有困難,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第 2 項還有一個對債務人友善的推定:你的可處分所得扣掉自己和依法應扶養家人的必要生活費之後,剩下的錢連續三個月低於方案當期應繳的金額,法律就先推定你有正當理由。
所以收入變少時,正確的順序是:
- 先算一次:新收入減掉必要生活費,剩下的夠不夠繳當期款項。夠的話照繳,不用做什麼。
- 不夠的話,從第一個月就開始留資料:離職證明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新舊薪資單、存摺明細、扶養事實證明。
- 連續三個月不夠,或已經確定繳不起,在斷繳之前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延長、免責、轉清算三條路的要件和風險,線上已有一篇講得很細,請看 更生方案繳不出來怎麼辦?延長期限與免責一次看懂。這裡只強調一件事:自己辭職去創業、投資失利、又借新債這類情況,被認定為「可歸責於自己」的風險比較高,法院是否採信仍依個案判斷。
四、收入變多:不用上繳,但有三個但書
加薪、換到薪水更高的工作、領到年終獎金,條例沒有規定要把多出來的錢交出來,也沒有要求重算月付金。更生方案寫的是固定的清償金額和分期方式,依第 73 條,你按方案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但沒受清償的部分、還有沒申報的債權,都視為消滅。
但是,有三個但書要記住:
- 看你的方案和裁定書。少數方案或裁定可能附有和收入相關的條件,以你手上的裁定書和方案內容為準,看不懂就拿去問。
- 禁奢令還在。依第 62 條第 2 項,法院在認可時可以對你履行完畢前的生活程度做相當的限制。加薪不等於可以換車、出國玩,哪些算越線請看 更生期間可以出國、買車嗎?禁奢令的界線一次看懂。
- 錢要留在自己名下、照常報稅。不能做的是把薪水匯進家人帳戶、領現金藏起來、讓帳面看起來沒錢。
有餘裕想提早還完,原則上可以。依民法第 316 條,定有清償期的債務,債權人沒有反對的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可以提前清償。但更生的收款多半由統一收款銀行作業,提前清償的方式與金額怎麼認定,先跟收款銀行和承辦律師確認,不要自己隨便多匯一筆。
五、一直存在的紅線:藏錢、不實陳述
認可後雖然沒有定期回報義務,但下面這幾條在整個履行期間都有效:
- 第 76 條: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發現你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給某幾個債權人額外好處,法院可以依債權人聲請撤銷更生,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
- 第 147 條: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隱匿財產、捏造債務,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9 條、第 10 條:法院可以依職權向稅捐機關查詢你的財產收入;你的親屬、替你管財產的人被法院查詢時有答覆義務,無故不答或說謊會被處罰鍰。「把錢放家人那邊」不是法院查不到的地方。
要特別分清楚:認可之後才加薪,不是隱匿財產,法律沒有要你回頭重算;聲請時就有的收入故意少報,例如本來就有的副業、兼差、租金收入沒寫進說明書,那才是虛報。把財產移給家人會有什麼後果,請看 欠債後把財產移轉給家人會怎樣?撤銷權、免責與刑責一次看懂。
六、哪些情況要主動講、跟誰講
- 聲請中的任何變動(換工作、薪資、副業、扶養人數):向法院更新說明書。這是義務。
- 認可後繳不起: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第 75 條),附證據。要自己提出。
- 認可後換工作、換帳戶:跟收款銀行確認繳款方式,不用向法院報。
- 認可後加薪、年終:法律沒有要求回報,看方案有沒有附條件;錢放自己名下、照常報稅、不奢侈消費。
- 法院、銀行來問:不管哪個階段都要回,如實答。
七、最後的但書
本文整理的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民法的條文架構。每個人的更生方案內容、裁定書有沒有附加條件、法院對「不可歸責」的認定、統一收款銀行的作業方式都不同,實際該不該聲請、怎麼寫、什麼時候送,仍需依個案評估。收入變動最怕的不是變動本身,是自己猜、然後斷繳。拿不準時,先把裁定書、方案和最近三個月的收支整理出來,找人一起看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