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和清算的差別,一句話就能記住:更生是「留著財產,用收入分期還」;清算是「交出財產,換一次免責」。但名下有房、有車、有保單的人,常不知道這些東西在兩條路上各會怎麼被處理。這篇用「你有什麼」當分類,一項一項講清楚。

一、先記住最簡單的分法:有收入走更生,沒收入走清算
兩條路的共同前提,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說的「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欠銀行錢的人,不管走哪條,都要先經過前置協商或調解(第 151 條)。
- 更生:你還有薪水或固定收入,向法院提一份還款方案,法院看「依你的收入和財產,方案有沒有盡力清償」(第 64 條)。門檻是無擔保、無優先權的本金加利息總額不超過 1,200 萬元(第 42 條)。方案最長 6 年,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等情形可以延長到 8 年(第 53 條)。照方案繳完,其餘沒還的部分視為消滅(第 73 條)。
- 清算:你沒有固定收入,或收入少到擬不出方案。清算沒有金額門檻,債權人只有一個也可以聲請(第 80 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你名下的一切財產,加上程序中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都算進「清算財團」(第 98 條),由管理人變價分配給債權人;程序走完,再由法院另裁定是否免責(第 132 條)。
二、有房子:更生可以保自住房,清算多半會被拍賣
走更生:如果房子是你所有、供你和家人實際居住,可以和房貸銀行協議,在更生方案裡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第 54 條);協議不成,也可以直接依第 54 條之 1 的方式,把房貸按月攤還或先付利息再攤還。效果是房貸照談好的繼續繳、房子不被拍賣,其他債務依方案減壓。詳見 更生可以保住房子嗎?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一次看懂。
要注意兩點。第一,更生不影響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第 68 條),房貸沒放進規劃、又繳不出來,銀行在更生程序終結後照樣可以聲請拍賣(第 70 條)。第二,法院若認為你定了特別條款仍有失去房子的疑慮,可以不認可方案(第 63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以特別條款的月付金務必是你付得起的數字。出租、投資用的房子沒有特別條款可用,它的變現價值還會拉高方案最低要還的總額。
走清算:房子是清算財團的一部分。還有房貸的,銀行有「別除權」,可以不依清算程序直接就房子行使權利(第 112 條);拍賣後不夠還的差額,變成一般清算債權(第 113 條)。沒房貸的房子則由管理人變價分配。想保房子,基本上不會選清算。
三、有車子:還在繳車貸的要繼續繳,沒貸款的舊車可以聲請保留
還在繳車貸:車貸是有擔保的債務,更生不影響它(第 68 條)。想留車就要照約繼續繳,或和車貸公司另外成立清償協議;繳不出來,車會被取回拍賣,差額變成無擔保債務併入方案。清算時車貸公司同樣有別除權(第 112 條),車會被取回,差額是清算債權(第 113 條)。流程可參考 車貸、機車貸款繳不出來?車被拖走還要還錢嗎。
沒貸款的車:更生時要列進財產目錄(第 43 條),它的清算價值會影響「盡力清償」的門檻。依第 64 條之 1,財產有清算價值的人,財產價值加上方案期間可處分所得、扣掉必要生活費後,要超過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才視為盡力清償;沒有清算價值的人,門檻是五分之四。清算時車原則上會被變價,但年份久、不好賣的,債權人會議可以決議返還給你或拋棄(第 118 條);法院也可以在裁定開始清算後一個月內,裁定擴大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第 99 條)。這不是自動的,要主動聲請。
四、有保單:解約金會被算進去,家人三個月內可以接手
走更生:保單是你的財產,解約金要據實列進財產目錄,會拉高最低清償總額。通常不需要先解約,但不能漏列:認可後一年內被發現隱匿財產,法院可以撤銷更生並改開始清算(第 76 條)。
走清算:解約金債權屬於清算財團,管理人可以終止契約、把解約金拿來分配。不過保險法在民國 114 年修正後,解約金未超過法定門檻的人壽保險、主管機關公告的小額終老保險,以及健康險、傷害險,已經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哪些保單在範圍內,請看 保單會被強制執行嗎?哪些保單不能扣押、介入權怎麼用。
另外有一個工具叫介入權。依保險法第 123 條之 2,要保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你的配偶、父母、子女、保單指定的受益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人,取得你和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把預計的解約金付給執行機關或指定的人,就可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要保人,保單不用被解掉。期限是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五、薪水和存款:兩條路最大的差別在這裡
走更生:每個月先留下自己和扶養家人的必要生活費,標準是當地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第 64 條之 2),剩下的大部分拿去還。算法請看 更生方案怎樣才會被法院認可?盡力清償與 1.2 倍生活費。
走清算:裁定開始清算時帳戶裡的存款屬於清算財團;之後才領到的薪水,條文只把「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納入,原則上不是分配的對象。但清算期間你的生活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的程度,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還可以限制出境(第 89 條)。
六、一張表比較
| 項目 | 更生 | 清算 |
|---|---|---|
| 適合誰 | 有薪水或固定收入 | 沒有固定收入,或收入擬不出方案 |
| 債務門檻 | 無擔保本息總額不超過 1,200 萬元 | 沒有金額門檻 |
| 財產怎麼處理 | 留著,用收入分期還 | 交給管理人變價分配 |
| 自住的房子 | 定特別條款、繼續繳房貸可保住 | 房貸銀行可直接拍賣 |
| 車子 | 繼續繳車貸可留;無貸款的車算進清償門檻 | 車貸車被取回;無貸款舊車可聲請保留 |
| 保單 | 列入財產,通常不解約 | 解約金入清算財團;家人三個月內可介入 |
| 要繳多久 | 最長 6 年,特殊情形 8 年 | 依財產變價進度,個案不同 |
| 最後結果 | 履行完畢,其餘視為消滅 | 再經法院免責裁定 |
| 生活限制 | 法院得限制生活程度(第 62 條) | 不得離開住居地、可限制出境(第 89 條) |
| 可不可以換路 | 履行困難可轉清算 | 開始後不能再轉更生 |
七、三種最常選錯的情況
- 有穩定薪水卻選清算:以為清算比較快。結果財產交出去,卻因為第 133 條被判不免責。
- 走更生卻沒把房貸、車貸放進規劃:以為進了更生所有債都暫停。有擔保的債不受更生影響(第 68 條),該繳的沒繳,房子、車子還是會被處理。
- 以為更生失敗就沒路了:更生認可後因失業、生病繳不出來,可以聲請延長最多兩年;已還到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債權人拿到的不低於清算能分到的,可以聲請免責;真的不行也可以轉清算,已進行的程序會接過去(第 75 條、第 78 條)。詳見 更生方案繳不出來怎麼辦?延長期限與免責一次看懂。
八、怎麼決定?先盤點四件事
- 收入穩不穩:未來六年大致有固定收入,優先看更生;完全沒有收入來源,再看清算。
- 有擔保的債有哪些:房貸、車貸要不要留?留,就要算進每月負擔;不留,差額會變成無擔保債務。
- 財產的變現價值:房子、車子、保單解約金、存款加總。這個數字在更生是「最低要還多少」的底,在清算是「會被拿走多少」。
- 家人能不能幫忙:保單介入權、特別條款的月付金,都和家人的配合有關。
法院看的是整體。同樣有一間房,有收入的人走更生可以保住,沒收入的人走清算就很難。這篇講的是原則,實際結果依個案而定,聲請前建議把財產、收入、債務三張清單列出來,找專業的人一起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