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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本票、借據前要看的五件事:金額、空白、利息、期限、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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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本票、借據前要看的五件事:金額、空白、利息、期限、保證人|情境示意

急著用錢的時候,對方把一張本票和一份借據推到你面前說「簽一下就好」。很多人沒細看就簽了,幾個月後才發現金額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利息高得嚇人、還清了票卻拿不回來。這篇不講怎麼跟對方吵,只講簽下去之前要核對的五件事:金額對不對得上、欄位有沒有留空白、利息藏在哪裡、到期日和收據怎麼留、你簽的是哪個身分。最後也講已經簽了、條件很糟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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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重點,一張圖看懂

一、先講結論:本票比借據「重」,因為它不用開庭就能執行

先分清楚兩張紙的差別。借據是證明「誰借了多少錢給誰、怎麼還」的契約文件,法律上叫消費借貸(民法第 474 條)。對方拿借據要討錢,原則上得先打官司或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會看你們雙方的說法。

本票不一樣。依票據法第 123 條,拿本票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直接強制執行。法院只看票面寫得齊不齊,不開庭、不問你們實際借了多少、有沒有預扣利息。所以同樣一筆錢,簽本票的後果比簽借據重很多;收到裁定之後要怎麼救,見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一句話記住:借據是「證據」,本票是「通行證」。通行證簽出去之前,更要把每個字看清楚。

二、第一件事:票上的金額,跟你實際拿到的錢對得上嗎

這是最多人吃虧的地方。常見的樣子是:講好借 100,000 元,對方說要先扣「第一期利息」或「手續費」20,000 元,你實拿 80,000 元,本票卻要你簽 150,000 元,理由是「把利息一起算進去比較方便」。

法律怎麼看?依民法第 206 條,債權人除了合法的利息之外,不得用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實務上法院多半會以你實際拿到的錢當作借款本金,但前提是你拿得出證據,例如轉帳紀錄、對話紀錄。問題在於本票裁定階段法院不看這些,票面寫 150,000 元就先執行 150,000 元,你得另外打官司才有機會爭回來,時間和心力都是成本。

簽之前可以這樣做:

對方若說「公司規定就是這樣簽」,那就是你該停下來的訊號。

三、第二件事:八個欄位,別留空白

依票據法第 120 條,本票要記載八件事:表明是本票的文字、確定的金額、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並由發票人簽名。其中幾項沒寫法律會幫你補:沒寫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沒寫受款人,拿票的人就是受款人;沒寫發票地、付款地,用你的住所地補。

重點來了。「法律會幫你補」聽起來像保護,其實對你不利:沒寫到期日等於對方隨時可以要;沒寫受款人等於這張票誰拿到都能用。

更危險的是空白本票,也就是只簽名、金額或日期留白讓對方「之後再填」。依票據法第 11 條,票據上的記載除了金額以外,原記載人可以在交付前改寫;而且善意取得一張已經填齊的票據的人,可以照票面行使權利,你不能用「當初是空白的」來對抗他。白話講:對方填好數字再把票轉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你幾乎沒有退路。

簽之前可以這樣做:

四、第三件事:利息怎麼算、有沒有藏在「費用」裡

民間借款常用「月息 2 分」「一分半」這種講法。換算很簡單:月息 2 分就是每月 2%,一年 24%;月息 3 分就是年息 36%。依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無效,超過的你可以不付。細節與怎麼算真實成本,見借錢利息多高算違法。

另外兩個常見的包裝:

最重要的一點:利率要白紙黑字寫在借據上。口頭說「利息很低啦」,日後完全沒憑據。

五、第四件事:到期日、還款方式與收據

到期日沒填,前面說過,等於見票即付,對方哪天心情不好就能聲請裁定。所以到期日要跟你們講好的還款日一致,分期還的話,借據上要寫清楚每期金額、日期、還到哪一期為止。

還款過程要留三樣東西:

  1. 每一筆都轉帳,備註寫「○月借款第 ○ 期」,不要給現金;非給現金不可,就當場要收據。
  2. 還清時拿回本票正本,當場撕掉或劃線寫「作廢」。影本沒有用,正本還在對方手上,票就還活著。
  3. 請對方開立書面收據,寫明「借款已全數清償、本票已收回」。對方說票弄丟了,至少要有這份。

補充一個時效觀念:依票據法第 22 條,本票對發票人的權利,從到期日起算三年不行使就消滅,見票即付的從發票日起算。但千萬別把「等三年」當作策略:對方只要在期限內聲請裁定,時效就重新計算,而且一般的借款債權時效更長,見欠錢多久不用還。

六、第五件事:你簽的是借款人、保證人,還是共同發票人

很多人不是自己借錢,是「幫朋友簽一下」。簽之前先問:我簽在哪一欄、是什麼身分?

不管哪一種,自己留一份影本、記下金額和到期日。沒打算替對方扛全部金額,就不要簽。

七、對方不肯讓你做這些,怎麼辦

上面五件事,正派的出借方不會反對。遇到下面任何一種,請把筆放下:

這些手法跟貸款詐騙的話術高度重疊,怎麼查證對方身分、被騙後第一步做什麼,見貸款詐騙 5 大話術。

八、已經簽了、條件很糟:三件事現在做

  1. 把證據收齊:轉帳紀錄、對話截圖、本票與借據影本、每一次還款的紀錄。日後不管是談、是打官司,這些是你唯一的籌碼。
  2. 算出真實利率:用實拿金額當分母,把所有付出去的錢加總。超過年息 16% 的部分依法無效,可以當作談判的基礎,但怎麼主張依個案而定,建議先諮詢。
  3. 收到法院文件立刻處理:本票裁定送達後,抗告原則上擋不住執行,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期限與做法見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還有一件事不要做:不要再借第二筆民間去補第一筆。民間加銀行的債混在一起時,把整體攤開來評估,比單獨硬撐一筆有空間得多。

九、最後的但書

本文整理的是簽本票、借據之前的核對原則與相關法律規定,不是對任何個案結果的承諾。本票金額能不能爭、利息怎麼認定、保證責任到哪裡,都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與證據判斷。簽之前多看五分鐘,比簽之後花五個月去爭便宜得多;已經簽了、不知道怎麼辦的,建議把文件帶著找專業人員評估。

手上有一張簽得不太對的本票,不知道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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